2.1公司成立一個合理化建議委員會。該委員會主任由公司總經理擔任,委員由人力行政部、各有關職能部門、車間負責人任命。 委員會在人力行政部設立專門小組,如審查、處理、執行實施并負責提案登記、整理、評審、傳遞、總評、存檔等日常工作。
2.2合理化建議委員會組織機構圖(略)
3.受理的內容
3.1管理制度方法的改善和完善。
3.2廠房、設施及生產區域布置的改進。
3.3工作方法、業務流程的改進。
3.4機械設備、工藝的創新、改進、保養方法改進等。
3.5新產品的設計和開發、工藝的優化。
3.6產品質量提高方面的改進。
3.7產品的搬運、儲存、控制等注意事項。
3.8市場開拓及營銷活動強化事項。
3.9節約原輔材料、能源及廢品的利用。
3.10人員安全、質量安全及環境衛生的改善。
3.11促進人際關系,激發工作熱情,提高工作效率等事項。
3.12其它涉及到公司相關方面需要改善和改進的事項。
4.不予受理的內容不予受理的內容不予受理的內容不予受理的內容
4.1無具體內容,純為個人想象。
4.2眾所周知的事實,或正在改善的建議。
4.3已被采用過或前已提及的建議。
4.4非建設性的批評意見。
4.5涉及人身攻擊的建議。
4.6屬個人權限即可改善者。
5.申報程序和處理流程
5.1建議的提出可以是個人,也可以是多人或一個班組、部門。
5.2員工建議可通過公司員工合理化建議箱提交建議,或直接交到人力行政部。人力行政部定期或不定期收集建議并及時給予反饋。允許員工建議是匿名或聯名的。合理化建議委員會也可公布若干經營管理問題或難題,征招建議。收到提案后即進行登記、編號,同一內容以先提者為準,同一日提案視為聯名。經初步分類整理后送有關部門或被提案部門初審。不予以受理采納或暫保留的,應及時通知原建議人。原建議人準予申訴一次。初審認可后,委員會進行復審。復審中對提案劃分等級,并落實提案執行部門和主辦人。
5.3對提案落實執行情況進行調查、追蹤,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。 對提案執行情況進行總結、效果評估、效益測算及相關資料歸檔保存,擬訂獎勵方案,并在公司公布。 提案改進結果所導致的專利、專有技術和商標注冊等成果,其知識產權屬公司所有。
5.4評審小組對被采納的建議須進行跟蹤調查。
6.獎勵流程及等級 獎勵等級見下表:
6.1. 獎勵辦法 :
合理化建議由人力行政部每月匯總一次,評委小組一季度評審一次,并對采納的建議予以一級獎勵 ;
每年度評委小組對合理化建議進行綜合評審,并對采納的、實施效果好的建議予以二級獎勵
6.11.一級獎勵:采納:努力將50元
不采納:紀念品20元以內
a.提出的問題點并具有設想,但無具體性,是單純的空想
b.難于期待效果
c.技術難于執行及適應
d.認證為:實際上不能得到改善
e.現在促進中,或包含在企業戰略、計劃事項中
一級獎勵表:
獎項 |
名額(名) |
獎勵金額(元) |
采納獎 |
不限 |
50 |
參與獎 |
不限 |
紀念品(20元內) |
6.12. 采納合理化建議實施完以后二次獎賞 二級獎勵等級
級別 |
1 |
2 |
3 |
4 |
5 |
6 |
7 |
8 |
得分 |
≥91 |
81~90 |
71~80 |
61~70 |
51~60 |
41~50 |
31~40 |
≤30 |
金額 |
500 |
300 |
200 |
100 |
50 |
20 |
10 |
0 |
6.13. 二級評審標準 評審標準見下表:
貢獻度 (利潤、費用、質量、效率) |
創意度 (獨創精神) |
可行性 (內容的可行程度) |
努力度 (經研究思考程度) |
突破性改善效果 51~60分 |
創意非凡 17~20分 |
幾乎不需修改 9~10分 |
需付出極大努力 9~10分 |
有大幅改善效果 41~50分 |
創意甚佳 13~16分 |
需部分修改 7~8分 |
甚為努力 7~8分 |
有明顯改善效果 31~40分 |
有相當創意 9~12分 |
需相當程度修改 5~6分 |
相當努力 5~6分 |
有部分改善效果 21~30分 |
有新意 5~8分 |
需大幅修改 3~4分 |
少許努力 3~4分 |
改善效果輕微 ≤20分 |
無新意 ≤4分 |
幾乎需全部修改 ≤2分 |
幾乎憑直覺 ≤2分 |
6.14.獎勵流程(略)
7.其它事項
7.1未經采用的建議,如當事人申訴理由發現確有價值時,可要求重新提出,再由評審小組重新審議,確認可行的,給予確認。
7.2提案改進結果導致注冊了公司所有的專利、專有技術和商標注冊等成果,經總經理同意批準后,可給予建議人一次性特別獎金。
7.3保留或不采用的提議如后續得到采納,可給建議人追認獎勵。
7.4同一內容的建議以先提者為準,如同日提出者,視同聯名提出,獎金平分。
7.5建議若有多人共同提出者,其獎金由共同建議人均分。
8.附則
部門、車間、 員工合理化建議在經過合理化建議委員會審議核準后,由人力行政部具體負責實施。
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。
本實施細則解釋權歸人力行政部
蘭州太寶制藥有限公司
2013年2月28日